昨天写了一篇著作《行政诉讼实务:若何认定“行政不动作”?若何分裂“计划性动作”和“行政不动作”?》,其中许多粉丝对于计划性动作和行政不动作产生了风趣,有些粉丝以为无论行政机关作出的是计划性动作照旧行政不动作,皆属于不实际法定责任,这两者皆应属于《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三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央求东谈主应最初向行政复议机关央求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屈的成濑心美下马,不错再照章向东谈主民法院拿起行政诉讼:(三)以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法例的未实际法定责任情形。之法例的复议前置的情形,今天咱们就...
(2024-10-23)